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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.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,汽车类的售后问题势必还是会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重要选题。然而,媒体的狂欢过后,车主们的权益能否得到实足的保障,最终的执行还需要落到法律层面。那么,在热闹的“3.15晚会“之际,爱车的诺诺就给大家扒一扒相关的法律知识,这些才是消费者们手上最有力的权益武器。
首先不得不承认,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时间上是相对滞后的,红头文件中的每一条都需要经过反复推敲和验证,才能确保实施之后,能建立起更加公正的秩序。中国的汽车市场历经了爆炸式的增长期,各式各样的汽车类民事纠纷也随之激增,而法律上对一些纠纷事项缺乏明晰的判定,导致纠纷在各执一词之下难以调解。不少售后问题最后都上升成为了新闻事件,为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带来了不少的麻烦,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在售后问题上维权无门的无奈,另一方面则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。一条法律制定的好与坏,在于它是否提供了稳定的信息,使人们的预期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。3年前新三包法的实施,已经是中国汽车市场的一大进步,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,让合理的包修、包换、包退得到了更加详细的法律解释。这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,也让经销商的责任被合理界定,同时对主机厂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这本是一件三全其美的事情,但理想制度碰到现实利益的时候,不免有些“骨感”,在政策落地执行的时候,一些不够详细的条例几乎没有执行力。
就拿《新三包法》(全名为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)的第十九条来说: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内,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(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)超过5日的,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,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。
落到执行层面,首先4S店那么多车在进行维修,根本没有可能为所有客户提供代步车辆。如果有代步车辆,也会优先提供给自己的优质客户。那么选择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,这个“合理”是要多“合理”才算“合理”呢?按公共交通计算还是按打车计算呢?这些都无从界定,那这条规定自然就成为了一泡幻影。
还有一个更大的尴尬在于《新三包法》本身,在各方的包装下,它悄然地成为了用瓶子抓猴子那个故事里瓶子里面装着的米了,握住米,跑不了,放开米,不甘心。汽车行业里,“脱保”这个词是专门指代汽车保险过期的,然而在4S店,它的一种新的用法被叫做“脱离4S店维修保养”,这个解释无疑是被有目的性地制造的,意在强制消费者在质保期内在4S店进行维修和保养。不少4S店就以“脱保“之后不享受三包为借口,胁迫消费者进行定向消费。
这“脱保“到底是个什么幺蛾子,有以下几点:首先,”脱离4S店维修保养“这个意思从未有在《新三包法》里出现过;其二,从《新三包法》内第六章介绍的三包责任免除事项来看,这个词应该被叫做”脱包“而不是”脱保“;其三,即便部分配件因使用失当造成了损坏,并不能免除其他无因果关系配件的三包责任。所以说,”脱保“这个词就等于是胡说,它只是抓住消费者的无形瓶子而已。那么,什么样的情况下无法享受三包呢?《新三包法》里有明确的一章来解释这种情况:
第六章——三包责任免除
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,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。
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,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:
(一)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;
(二)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;
(三)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、调整、拆卸,但消费者自行改装、调整、拆卸而造成损坏的;
(四)发生产品质量问题,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;
(五)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、维护、修理产品,而造成损坏的;
(六)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,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,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。
红色的这一则被加工成为了“脱离4S保养视为自动放弃三包”,看到这里,大家懂了吗?
毋庸置疑,“脱离4S保养视为自动放弃三包“这一潜规则是被经营者们过度解释了的,那么《新三包法》里还有其他相关解释吗?第三章里有一条做了些暗示:
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六)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、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,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。
这句话看似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修理者的权利,但是这个选择的范围被圈定在“上述修理网点”中,所以,这就是《新三包法》的一个漏洞陷阱。这个漏洞让4S店和品牌服务站依然占据了垄断的地位,这无疑抬高了消费者们的售后成本。
有幸的是,在汽车反垄断大形势的驱使下,这个漏洞在去年终于打上了补丁。2015年8月8日,交通部修改了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这个已实行了10年的法规,下简称《管理规定》。
《管理规定》中第五条新增一款,作为第二款。内容为: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。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、汽车质量‘三包’责任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。
这条法规的修正,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,让“脱离保养“等于放弃”三包“的潜规则从此无所遁形,让消费者们免于陷入瓶子抓猴子的处境。
此外,本次《管理规定》的修正,还涉及到厂家向社会公开维修技术资料,同质配件的概念,对维修经营者加强管理监督等条例,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汽车后市场秩序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
3.15这一天,我们将会看到铺天盖地的黑幕报道,它帮助我们去认识不堪的现状,去避开隐藏的危险,但这些真的够吗?我们是喜欢在峭壁上行走的惴惴不安,还是在草原上奔跑的惬意潇洒?爱车的诺诺相信,唯有法制建设才能带来更好的市场秩序,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真保护好自身的权益,今天的普法内容就到这里,那么,你们准备好“脱保“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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