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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卫视《零距离》报道,来自江苏常熟的吴女士报警称,她临时将汽车停在路边,便下车去取东西,等她返回时,汽车竟然不见了,车内还有她3岁的小孙子,吴女士非常着急。
3岁小孩“开车”走了
就在这时,一位市民前来表示前方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肇事车辆正是吴女士的车。吴女士的车在开过一个路口后,车辆的右前侧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的尾部。
原来,吴女士下车时车辆并没有熄火,后座的3岁小孙子就玩起了档把,挂挡后,车辆就晃晃悠悠驶上了路,直到撞到路边的汽车才停下来,所幸孩子并没有受伤。
吴女士承担全责
事后,民警对吴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,在该起事故中,吴女士承担全责,因孩子无赔偿能力,造成的损失则由监护人承担。
对于吴女士来说,这起事故起到了警示作用。首先,下车时,不应把3岁的小孙子单独放在车内,如遇到“坏人”把车开走,连同孩子一并带走,后果就不堪设想了。第二,临时停车,应养成熄火并拉好手刹的习惯,防止车辆被误操作或溜坡。
律驰驾道观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”此条款明确界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,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并指出其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必须由法定代理人(如监护人)代为进行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,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受到行为人有无财产的制约,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,应当先从行为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,监护人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。
实践当中,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在具体起诉时,人民法院应当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依法列明监护人和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,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。
作为家长,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监护职责,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与健康。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,更包括在特定情境下,如停车取物时,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如熄火、拉手刹并妥善安置孩子,以防止意外发生。家长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保护者,其监护行为的疏忽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。因此,严格履行监护义务,不仅是对孩子的负责,也是对社会安全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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